在日趨頻繁的非戰爭軍事行動中,涉外活動越來越多。除了聯合軍演、維和行動,不少抗災救援活動也有了越來越多的國際背景。此次汶川大地震的救援行動,就涉及許多國家和團體軍方。涉外軍事行動立法,迫在眉睫。
國際涉外軍事行動立法實踐,出現的時間比較晚,實踐的不成熟客觀上導致立法的不完善,如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,容易造成國際間的分歧和紛爭。試舉一例?!堵摵蠂Q蠓üs》第十七條規定,“在本公約的限制下,所有國家,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,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。”這里的“船舶”是指什么樣的船舶?包括軍艦嗎?軍艦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?《公約》沒有給予明確的說明。發達國家普遍認為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,而發展中國家則強烈反對。立法不明確,執法就無法明確,一旦出現緊急情況,執法人員無法可依——什么部門負責處理?其職責權限是什么?應該采取的程序措施是什么?
積極推進涉外軍事行動立法步伐,已經緊迫地提上議事日程。
明確立法重點。立法中要著重解決軍隊參加聯合軍演、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、國際人道主義救援等涉外軍事行動的類型和職能范圍,軍事人員與裝備出入境管理,武器裝備的攜帶,人員的刑事責任與管轄,傷亡人員的救治與保險,賠償責任等問題。
構思立法框架。這個框架應包括:需要修改的法律,主要是修訂完善、具體細化的問題;制定新的法律,一是制定一部綜合性較強的涉外軍事行動法,二是分門別類,分別制定聯合軍演法、國際維和法、國際人道主義救援法……。前者概括性較強,也比較節約立法資源;后者明確具體,便于執行,但需要較多的立法資源。
注重可操作性。涉外軍事行動涉及的部門、單位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?必須表述得詳細、具體。對于緊急情況、違法行為、違法責任以及處置權限、措施方法,要清晰表述。否則,執法便失去了尺度。